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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工商执照代办注册
发布时间: 2022-09-16 14:42 更新时间: 2024-06-26 08:01

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6 年12 月 31 日及以前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超过认证确认、稽核比对、申 报抵扣期限,但符合规定条件的,仍可按照《国家税 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》 (2011 年第 50 号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、 2018 年第 31 号修改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 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》 (2011年第 78 号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) 规定, 继续抵扣进项税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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